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叶长荫提出辞去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叶长荫的辞职请求,报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