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持续加强“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金监管

发布时间:2024-10-19 08:41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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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持续加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审批流程和资金使用,提升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市民政局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落实资助对象和资助方式要求。资助对象是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连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资助方式是发放相关补助费用。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入学就读期间。

细化申请、确认和发放程序。社会散居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本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年满18周岁后,由本人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和儿童福利机构收到助学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资格情况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查验核实,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区县民政局审核。区县民政局通过材料审核、家庭巡访、数据比对等方式完成核实确认,确认为资助对象的,纳入“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范围,从确认的当季度起为其发放助学金。

明确终止资助办理程序。资助对象如出现终止情形的,本人、近亲属或所在村(居)委会要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向区县民政局提交终止发放孤儿助学金情况报告,区县民政局经确认后终止发放助学金。属儿童福利机构申请的,本人或儿童福利机构向其主管民政部门提交终止发放孤儿助学金情况报告,民政部门经确认后终止发放助学金。

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要及时按程序终止资助。对瞒报、造假或欺骗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追回资助资金。区县民政局要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做好资助对象相关材料的档案保存,并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予以动态更新。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的抽查检查,市民政局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50%,区县民政局检查做到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