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相关规定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4-19 08:12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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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道燃气企业、小区物业以及居民群众:

城镇燃气管道工程是安全工程、民生工程,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源基础。为了确保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守护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规定告知如下: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城市中低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0.5米以内的区域;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米以内的区域;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5米以内的区域;对无法确认管道准确位置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等单位通过物探、人工开挖等方式进行进一步核实,划定保护范围),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建设活动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与应急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并协助抢修。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不得损坏、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保护范围标志,不得私开小区内调压柜、阀门井等燃气附属设施。供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等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辖区居民应共同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好燃气管网设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如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将依法调查严肃处理。

五、举报方式

燃气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0559—2353048

黄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抢修电话:0559—2577111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