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57/202408-00013 信息分类: 新闻发布会实录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4-08-02
发布机构: bbin体育_bbin客户端下载-app*官网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8-0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2024年以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提升保护质效,常态化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春雷”“雷霆”等专项执法行动。2024年上半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办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案件29件,案值23.2万元,罚没款30.5万元,1个案件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典型案例,移送公安机关2件;办理专利行政裁决案件1件,行政调解案件9件,调解协议获司法确认3件。 性: 有效

黄山市召开2024年上半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实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8-02 11:47 信息来源:黄山市政府新闻发布厅 阅读次数:

 

发布主题:发布黄山市2024年上半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82

发布地点:黄山市政府新闻发布厅

新闻发布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剑

 

新闻发布会实录

 

新闻媒体朋友:

下面,我代表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黄山市2024年上半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4年以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提升保护质效,常态化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春雷”“雷霆等专项执法行动。2024年上半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办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案件29件,案值23.2万元,罚没款30.5万元,1个案件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典型案例,移送公安机关2件;办理专利行政裁决案件1件,行政调解案件9件,调解协议获司法确认3件。通过严格甄选,从2024年上半年办结的案件中选取5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这些案例涵盖了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专利行政裁决、商标行政调解等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热点领域,在类型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事实证据认定、行政和司法协同保护等具有指导性、示范性,也为各类经营主体主张和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利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发布,将发挥正向引导和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全社会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各类经营主体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个典型案例的具体案情将以文字形式发布,案例1: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案例2: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案;案例3:歙县市场监管局裁决歙县某百货店侵权实用新型专利案;案例4:歙县市场监管局调处欧普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案例5: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下一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继续紧扣社会关切的问题,通过宣传执法行动、曝光典型案例、集中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在激励创新、保障民生、规范市场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以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护航创新创业全链条,为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康养旅游目的地建设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力量。

 

案件1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摘要

8967278商标、第38875077商标均为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注册,商品类别为电动大剪刀、电动刀,专用权期限分别为20311227日、2030213日。

20231016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依法对黄山市屯溪区某某电动工具销售中心等6户经营主体涉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工具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均发现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工具。经查,当事人采购上门兜售的”“电动工具,进货价格明显偏低,此系列案件货值金额合计16750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20231218—2024117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对6户经营主体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并处罚货值金额两倍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合计33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处控制了涉案侵权商品流通,充分体现了打假保民生的执法理念,有力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假冒商标的违法活动,对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商标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的导向作用。

 

案件2

徽州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商行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案情摘要

2023103日,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依法对某商行在淘宝电子商务平台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防脱育发洗发水生发固发密发控油蓬松去屑止痒无硅油洗头膏产品销售页面含育发”“国家专利认证”“持国家发明专利 专利号:202110837220.X”等内容。经查,当事人标注的专利由青岛美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申请日为2021723日,申请状态为驳回失效,法律状态为无效专利,未获得发明专利证书,未被授予专利权。当事人从西安市高新区某店购进52瓶洗头膏用于经营,并根据厂家提供的产品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委托第三方设计制作上述假冒专利号页面内容,违法所得577.6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行为。2024112日,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77.64元,并处罚款577.64元。

典型意义

洗发水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洗护用品,小小的洗发水也蕴含着发明专利。该案中,销售商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的网页上标注专利标识,致使公众混淆误认,案件的处理对销售商具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也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民生领域假冒专利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案件3

歙县市场监管局

裁决歙县某百货店侵权实用新型专利案

 

案情摘要

请求人黄山某科技有限公司获得名称为方形八角碗纸模、方形八角淋膜纸碗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0030857.220241月,请求人就该专利与被请求人歙县某百货店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歙县市场监管局提出处请求。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其发现被请求人店内销售的方形八角纸碗,落入其主张的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620030857.2)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害了请求人的专利权,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20243月,歙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当事人参加口头审理,双方围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陈述了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经审理,歙县市场监管局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不能直接决定专利权的效力,涉案专利权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则应认定为依然有效。经涉案专利权与被控侵权产品比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20244月,歙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被请求人实用新型侵权事实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及到专利法的多个复杂条款,如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专利侵权的认定原则等。案件所争议的焦点,如涉案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是否等同于专利无效宣称的判断等,是专利领域中普遍存在且具有争议性的问题。通过对该案件的裁决,为解决这些共性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范例。

 

案件4

歙县市场监管局调处

”“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7182780商标和第7182788是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1类灯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301220日和2032327日。

2024413日,请求人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称被请求人歙县某灯具店使用标有“OPPLE/欧普照明的广告,严重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请求歙县市场监管局处理此商标侵权纠纷。

歙县市场监管局仔细研究此次纠纷调解的证据材料,积极与请求人、被请求人开展沟通交流,充分了解双方调解意愿。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歙县市场监管局组织调解该商标侵权纠纷。2024415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署行政调解协议书,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切行为,请求人不再追究被请求人其他责任。2024429日,双方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

典型意义

本案采取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模式,既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又有效节约了诉讼资源,显著提升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实现了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衔接配合和有机互补,进一步推进了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案件5

休宁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摘要

15615867商标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在第33类酒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1220日。

20231121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商贸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贸行经营场所货架及地面上摆放有牌陈酿白酒共计66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查,涉案白酒系冒用厂名厂址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2024125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66牛栏山牌陈酿白酒、罚款14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假冒产品不仅损害商标品牌形象和价值,而且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持续严厉打击市场上的假冒侵权行为,有力净化市场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