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in客户端下载:征询公众对《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3-02-06 00:002023-03-08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阅读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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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就《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2月6日起至3月7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hsssfjlfk@163.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联系,联系电话:0559-2333711,联系人:胡玉红。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1.《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bbin客户端下载:《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黄山市司法局

                          2023年2月6日

 

 

 

附件1:

 

《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传承黄山市传统名茶文化,保护和提升黄山市传统名茶品质,加强黄山市传统名茶品牌保护,促进黄山市传统名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山市传统名茶的保护和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传统名茶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黄山市传统名茶,是指黄山市范围内的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等。

黄山毛峰是指以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的产茶乡镇为产区,选用黄山种、祁门种、滴水香种、茗洲种等地方良种茶树和从中选育的良种的芽叶为原料,经摊放、杀青、做形(理条或揉捻)、毛火、摊凉、足火等加工工艺制作而成,具有“芽头肥壮、香高持久、滋味鲜爽回甘、耐冲泡”等品质特征的绿茶。

太平猴魁是指以黄山区现行行政区域为产区,选用柿大茶为主要茶树品种的茶树鲜叶为原料,经拣尖、摊放、杀青、整形、烘焙(头烘、二烘、三烘)等工艺制作而成,具有“两叶一芽、扁平挺直、魁伟重实、色泽苍绿、兰香高爽、滋味甘醇”等品质特征的绿茶。

祁门红茶是指以祁门县为核心产区,选用祁门种和从中选育的良种茶树鲜叶为原料,经萎凋、揉捻、发酵、干燥及分筛、抖筛等工艺制作而成,具有花香、果香和蜜糖香等品质特征的红茶。

第四条(基本原则) 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绿色发展、品牌保护、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组织构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统筹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事项。

“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产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本辖区内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事项。

“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产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茶树种植、茶叶采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服务、指导与监督工作。

“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产区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对茶叶绿色生产、清洁加工和诚信经营作出具体约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村规民约制定和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产区所在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传统名茶的种质资源保护、品质提升和专用标识管理等工作。

“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产区所在地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数据资源、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名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协会职责) 黄山市以及各区县茶叶(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营,推动黄山市传统名茶产业发展。

第八条(产业规划) 市和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所辖区的茶产业发展规划。茶产业发展规划要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扶持政策)市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持续扩大专项资金规模。

第十条(开采日公布)每年“黄山毛峰”实际开采日根据茶叶生长状况和天气情况确定,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太平猴魁”“祁门红茶”实际开采日根据茶叶生长状况和天气情况确定,分别由黄山区、祁门县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第二章 茶文化传承与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古茶园、茶道、茶碑、古茶号、古茶树保护利用)“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茶产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一定树龄或者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古茶树开展调查、登记,建立名录,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禁止破坏古茶树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加强黄山传统名茶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以绿色发展、活态传承、多元融合、创新发展和强农惠农等方式,推动传统名茶守正创新。

第十三条(标准化生产)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开展“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标准化建设,完善“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种植、采摘、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标准体系。

第十四条(清洁化加工) 全面推进茶叶初制厂清洁化改造和精制厂智能化提升,促进茶叶加工全程不落地、包装物流全闭环、燃料使用无污染。

第十五条(数字化平台建设) 建设黄山茶产业大脑,集成农业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和新装备,应用于茶叶生产基地、加工设备、销售平台、质量溯源、要素服务等茶叶全生命周期。

第十六条(全产业链发展)完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机制,促进茶产业种管加储销全链条发展,提高夏秋茶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茶文旅融合,提升市场占有率。

 

第三章 品质保护与提升

第十七条(种质资源普查)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名茶种质资源普查方案。“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产区所在地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种质资源进行普查,建立名茶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名茶种质资源普查每二十年开展一次。

第十八条(种质资源保护与选育) 选育本地群体种优良品系,建立黄山地方种质资源保存和创新圃,建立名茶良种园,推进地方种无性系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强茶树种质资源研究以及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丛栽茶园栽培模式提升) 顺应尊重栽植和管理习惯,总结历史经验、挖掘历史文化,加强丛栽茶园栽培模式规范化提升。

第二十条(发展生态茶园) 大力发展生态化标准化宜机化茶园,因地制宜实施“坡改梯”工程。加快改造低产低效茶园,推广林、茶、草并存的生态立体种植模式。不得在茶园新建墓地,对园内已有墓地及其他人为搭建设施进行美化绿化处置。

第二十一条(完善茶园管理体系) 研发推广轻型化、便捷化茶园机械设备,组建农机服务队,推进茶园管理机械化。加强茶园养护管理培训和宣传,引导农户科学养护茶树。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农户过度修剪、毁林种茶等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无农残茶区创建)打造全域茶叶无农残城市。推广应用“诱虫黄板+生物农药+生态农艺”模式防治病虫害,推广应用“机械除草+以草抑草”模式防治草害。在茶园中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

茶叶种植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市和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黄山市公布的可供茶树上使用的农药目录,指导茶农科学使用农药。

完善名茶农药残留常态化抽查和检验检测体系,建立茶叶质量安全“红黑榜”制度,健全茶园投入品备案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压实龙头责任)龙头企业要建立紧密型原料基地,确定基地覆盖范围,与村组签订协议,明确保护价和溢价范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示范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建基地情况应报所属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评定龙头企业和示范主体以及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禁止喷施过禁用农药的茶叶进入市场流通,对实施绿色防控工作不力的企业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出现农残超标情况两年内不予安排财政项目。

第二十四条(强化保险兜底) “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产区政府应加大保险宣传,鼓励茶农参加政策性茶叶保险,市及区县政府根据规定予以保补贴。

第二十五条(强化监测预警)完善茶园病虫害测报网络,分析病情、虫情的发生形势和规律,精确监测预警,精准防控时机,建立茶园病虫害防控应急预案,实现重大病虫害有效预警。

第二十六条(强化宣传执法)各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应建立日常巡查与茶季重点检查制度,深入茶园、车间进行执法宣传,强化执法检查。

第二十七条(强化督查通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建立绿色防控工作通报机制。

 

第四章  品牌保护与标识管理

第二十八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 推进“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规范管理“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黄山毛峰”“太平猴魁”证明商标专用权人负责制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提升产品外在形态、内在品质以及标识、包装的规范性,定期评估被许可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提高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能力。

第二十九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 黄山茶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应当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遵守该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未经该证明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者宣传的禁止性规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非“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等黄山传统名茶的茶叶包装、宣传上使用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名称、地名或者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

第三十一条(执法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黄山传统名茶注册商标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不符合标准“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的行为,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与维权援助。

第三十二条(公用品牌和企业品牌)  鼓励支持生产经营者申报企业著名品牌,形成“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等公用品牌与企业著名品牌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

第三十三条(统一标识) “黄山毛峰”由黄山市茶叶行业协会制定统一标识,“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由其所在地茶叶(业)协会制定统一标识。 统一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溯源码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统一包装) 黄山市茶叶行业协会、黄山区茶叶协会、祁门红茶协会应当分别确定统一的“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的包装制式,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所属行业协会同意,可以使用个性化包装,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标识数量管控) 生产经营者申领“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标识的,应当根据茶叶产量申领标识数量,超出茶叶销售数量的,应当及时退回。各所属行业协会应根据生产经营者的茶叶产量,核准标识数量。

第三十六条(标识使用) 生产经营者进行传统包装销售的,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专用标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的,应当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三十七条(标识包装管理) 包装印制企业应当在行业协会核准的数量内印制“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包装,禁止私自或者超出核准数量印制传统名茶包装。包装印制企业应当建立“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等专用标识印制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八条(标识台账管理) 申领使用“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等专用标识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交易和专用标识使用台账,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为) “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规范使用专用标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转让、赠与、借用“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等专用标识;

(二)故意遮挡、污损“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等专用标识;

(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等专用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等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擅自制造“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等专用标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帮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安徽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包装销售“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未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专用标识的;

(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未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

(三)“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专用标识使用人未退还超出销售数量的标识,影响标识管理的;

(四)“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专用标识使用人转让、赠与、借用,或者故意遮挡、污损“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专用标识的。

上述情形中发现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不符合“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伪造、擅自制造的“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专用标识及工具,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擅自制造“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专用标识的;

(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专用标识的;

(三)为伪造、擅自制造“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专用标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帮助的。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黄山市范围内屯溪绿茶、休宁松萝茶、歙县滴水香、歙县大方茶、珠兰花茶、黟县石墨茶、祁门安茶等其他传统名茶参照本《条例》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我市在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克服生产成本持续上涨、市场需求不断升级的双重挑战,茶产业保持健康发展,但还存在茶园基础较薄弱、茶园标准化程度偏低、公共品牌散杂乱等问题。为更好通过立法完善传统名茶管理体系,解决重难点问题,市人大、市政府将《条例》列入《黄山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22-2026年)》,并印发《<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实施方案》落实部署立法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作为《条例》的起草部门,按照立法实施方案的要求,在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协助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农药管理条例》、《黄山市农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黄山市“十四五”茶产业发展规划》(2021年-2025年)等政策和规范文件,参照《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等名茶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条例》(草案)。

二、起草过程

2022年9月13日起,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征求茶叶主管部门、茶叶经营主体、行业协会、产茶乡镇和茶叶专业村等机关、基层组织bbin客户端下载:《条例》立法工作的意见,收集意见204余份。

2022年11月11日,市农业农村局召开座谈会,征求省农科院茶叶研究所、市人大、市司法局、各区县茶叶主管部门、茶企代表、行业协会bbin客户端下载:《条例》立法的意见,将其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在《条例》中进行相应地规范。

2022年11月16日,市农业农村局针对传统名茶公共品牌管理保护等问题,赴安吉县考察学习,将其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吸纳进《条例》中。

  2022年12月向社会公众及市直部门、各区县以及部分茶企进行了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12条,采纳意见7条。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传统名茶的定义、基本原则、组织构建部门职责行业协会职责产业规划、扶持政策、开采日等内容;第二章茶文化与产业发展,规定了古茶园、茶道、茶碑、古茶号、古茶树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标准化生产、清洁化加工、数字化平台建设、全产业链发展等内容;第三章品质保护与提升,规定了种质资源普查、种质资源保护与选育、丛栽茶园栽培模式提升、发展生态茶园、完善茶园管理体系、无农残区创建、压实龙头责任、强化保险兜底、强化监测预警、强化宣传执法、强化督查通报等工作要求;第四章品牌保护与标识管理,规定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生产经营者宣传的禁止性规定、执法检查、公共品牌和企业品牌、统一标识、统一包装、标识数量管控、标识使用、标识包装管理、标识台账管理、禁止行为等管理事项,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针对违规使用农药(含除草剂)、品牌和标识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理予以规定;第六章附则,确定屯溪绿茶、休宁松萝、歙县滴水香、歙县大方茶、歙县珠兰花茶、黟县石墨茶、祁门安茶参照《条例》保护和管理以及本规定的施行日期等。

四、《条例》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结合黄山市实际情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传统名茶的概念和范围。我市传统名茶品类较多,但为有效、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选择了与群众关联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三大名茶进行重点管理保护,对松萝茶等其他名茶参照适用。

二是明确政府、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职责。针对目前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的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人为行业协会的情况,在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压实了行业协会的职责。

三是巩固了现有管理成效。将目前我市传统名茶管理过程中的成效,如改造低产低效茶园、提升丛栽茶园内涵、创建茶叶无农残城市、发展生态茶园等方面,纳入《条例》中,进一步巩固现有成效。

四是围绕茶产业健康发展制定详细规定。一是明确标准化、清洁化生产要求;二是加强公共品牌管理,明确了标识数量管控、包装统一制式管控、依托数字化技术,强化溯源管理等内容。

五是有针对性地确定法律责任。针对目前传统名茶管理的难点,有重点地制定了违反公共品牌管理的相关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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